11月22日,河北召开会议对《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围绕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常委会组成人员展开了热烈讨论。
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应重点约束谁?
刘广海委员认为,控制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排放只是结果,更需要关注的是造成结果的原因,从源头进行治理。
“目前整个条例草案更多的是约束车辆所有者和使用者。”商黎兵委员提出,立法前要先作出分析,弄清楚造成污染的主要原因到底在哪里,是生产、销售、使用、检修环节,还是报废环节?然后根据重要程度排序,确定立法进行约束的重点。
王世强委员则建议,在三个方面增加相关内容:“一是油质量,油合不合格;二是车质量,车生产出来合不合格、达不达标;三是实际使用,三个环节缺一不可。”
石立新委员建议,条例要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解释清楚。列席会议的省人大常委会选任代工委副主任张增利认为,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针对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只要有污染都要进行防治。
法律责任如何落到实处?
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京津冀区域使用要求的车用燃料。鲁平委员在审议中发现:“第四章法律责任主要针对的是使用环节,对生产、进口、销售环节却没有相应的罚则。”
杨金深委员也发现了同样的问题:“如果不符合国家标准但是进口了怎么办?生产了怎么办?销售了怎么办?”他建议,应当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一个罚则,把要求和责任对应起来,让法律责任落到实处。
“有些条款处罚幅度太大,难以落到实处。”有的委员举例,比如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金额幅度太过宽泛。他建议分类进行处罚,比如可改成“储油储气库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加油加气站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油罐车、气罐车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