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北京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被开两张环保罚单,总计罚款1万元。
昌环保监察罚字〔2018〕64号、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昌平区环境保护局对北京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在北京市昌平区的实际经营地址进行货物储运作业,并对正在运行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进行了检测,结果发现两款额定功率为46.3KW的内燃平衡重式柴油叉车,没有加装任何的叉车烟气净化装置,在运行状态下有明显的可见烟度,烟度值超过了《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4-2013)中4.3所述林格曼法烟度限值中林格曼Ⅰ级。
由于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昌平区环境保护局对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