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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看看国外是怎样立法的?

发表时间:201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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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业现代化的今天,大气污染成了摆在世界各国政府面前的严峻课题,为此,一些国家推出了各类环保举措,有效推进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空气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其中,英国、美国、日本、印度等国的立法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英国:出台清洁空气法,摘掉“雾都”帽子


污染也曾经困扰伦敦。20 世纪中期,为摘掉“雾都”的帽子,英国人经过了半个世纪的努力治理空气污染。


19 世纪,英国进入工业急速发展期,伦敦工厂所产生的废气形成极浓的灰黄色烟雾。伦敦的空气污染情况在20世纪50 年代最为严重,“雾日”(指视域不超过1000 米的天数)一年里平均多达50 天左右。据史料记载,仅在1952 年12 月5 日到8 日这4 天里,伦敦市死亡人数就高达4000 人。


此后,英国开始反思空气污染造成的苦果。1956 年,英国国会通过了第一部空气污染防治法案——《清洁空气法》。这之后,英国又出台了一系列空气污染防控法案。1995 年起,英国制定了国家空气质量战略,规定各个城市都要进行空气质量的评价与回顾。英国民众也可以通过网络查询每日空气质量的发布情况。欧盟要求其成员国2012 年空气不达标的天数不能超过35 天,否则将面临4.5 亿美元的巨额罚款。


美国:完善法律,设立官方查询网站


早在1955 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空气污染管制法》,明确联邦政府将为控制空气污染提供研究资金。1963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首部《清洁空气法案》,之后又分别在1970 年、1977 年和1990 年对其进行了修订。1971 年,美国政府成立了国家环境保护署,颁布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目前,美国环保署所采用的是PM2.5的标准。美国民众可以通过环保署的网站随时了解当地的空气质量。环保署网站的首页有一个“我的环境”的链接,只要输入自己的地址或是邮政编码,就可以查出当天的空气质量。




日本:制定控制机动车尾气的专项法律


在日本,《大气污染防治》在相关立法当中占据重要地位。该法明确了固定源与移动源的大气污染物质,允许地方政府制定比国家严厉的标准,确定总量控制制度,规定无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等。其中,为了强化污染控制措施,规定了严厉的“直罚制度”,即只要违反废烟排放标准就直接适用罚则,大大提高了法律实施的实效性。


针对日益严重的移动污染源问题,日本于1992 年制定了《关于机动车排放氮氧化物的特定地域总量削减等特别措置法》,这是为了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而制定的专项法律。2001 年,追加颗粒状物质为法律的控制物质,制定了新的《关于机动车排放氮氧化物以及颗粒物质的特定地域总量削减等特别措置法》。


印度:日益严厉的空气污染治理举措


1974 年、1981 年、1986 年,印度分别通过了《预防和控制水污染法》、《大气污染预防与控制法》和《环境保护法》。


面对严重的空气污染,印度已打响空气保卫战。比如,印度中央政府于2017 年推出了空气污染分级响应防控计划,将空气污染分为“严重+/ 紧急”“严重”“非常差”“差—良”4 个级别,并根据不同级别执行相应的防控手段。对于“严重+/ 紧急”一级的情况,禁止除装载核心重要物资外的卡车进入德里地区,停止建筑施工,采取汽车单双号限行,相关部门将有权采取如学校停课等额外措施。对于“严重”一级的污染,责令砖窑、碎石场停工,关闭巴达普尔热电站并增加天然气的产量,强化城市公共交通能力,实行差别化收费制度,提高道路清理与洒水的频率。对于“非常差”级别的空气污染情况,禁止使用柴油发电机,上调停车费至当前水平的3至4倍,增加公交与地铁服务,禁止酒店与餐厅燃烧炭与木材,居民停止使用电暖气。对于“差—良”级别的情况,停止一切垃圾焚烧行为并对违反者处以重罚,对砖窑等相关产业执行严格的管控,每隔两日在拥挤路段实行路面清理与洒水,禁止高污染排放机动车上路并对违规者处以重罚,在交通拥挤地段派驻交警执勤以维持道路顺畅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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