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委、省政府批准,2018年10月15日至11月5日,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第六督察组进驻我市开展环保督察“回头看”及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察,并于2019年1月7日向我市反馈了督察意见。为切实抓好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推动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特制定本方案。
(四)补齐工作短板,完善工作机制。对照督察期间群众举报的2486个信访环境问题和反馈意见交办的问题,全面查找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存在的短板,深入分析,完善措施,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防止类似问题发生。
三、整改措施
(一)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1.坚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把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作为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现实检验。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坚定不移地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部署,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着力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人民幸福生活的增长点,成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撑点,成为展现省会良好形象的发力点。将整改落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至少研究1次环境保护工作;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每月至少研究1次环境保护工作,切实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
2.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市委书记、市长是抓好整改落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其他领导成员建立包联制度,对分管领域问题整改工作直接负责、具体推进。市直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做到履职尽责、分工协作、共同发力。
(二)着力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结构
3.加快重污染企业退城搬迁。针对我市“火电围城”“城中有电、城中有钢”等历史遗留问题,加快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进度。对已明确的退城企业建立台账,实施清单化管理,明确时间表;对逾期未完成退城搬迁的企业予以停产。2019年底前,完成8家企业搬迁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3家企业搬迁改造。积极配合省政府推进石家庄市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搬迁改造工作,督促石钢按时完成搬迁。
4.坚决完成去产能任务。严格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石家庄市产业发展鼓励和禁限指导意见(2017-2019年)》(石政办函〔2017〕37号),严禁新增落后产能。严格落实钢铁、焦化、水泥等行业去产能工作目标任务,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应退尽退、真去真退。
5.持续整治“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式、台账式、网格化管理,制定整治和验收标准,分类实施关停取缔、整合搬迁、规范改造、扶持提升,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并定期开展“回头看”。重点加大对“散乱污”企业集群的排查整治力度,防止死灰复燃和虚假整改。2019年,开展排查整治追责问责专项行动,彻底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
(三)坚持不懈调整能源结构
6.积极有序推进清洁取暖。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强化天然气和电力供应保障,坚定不移推进“气代煤”“电代煤”。2019年,力争完成剩余35万户冬季清洁取暖改造任务。2020年,全市实现全域气代煤、电代煤等清洁能源替代,农村地区分散燃煤基本“清零”。
7.严格劣质散煤管控。严格控制散煤经营企业数量,“禁燃区”一律取消散煤销售网点,依法查处非法劣质散煤销售网点。依托交通运输治超站,对入省煤炭实施质量检查、卡口管控。建立燃煤经营、使用单位或企业监管清单,对销售、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依法严格处罚。散煤煤质抽检覆盖率始终保持100%,杜绝劣质煤流入市场。
8.淘汰小型燃煤锅炉。拆除集中供热覆盖区域内的分散燃煤锅炉。2019年底前,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别不超过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2019年底前,全市3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基本完成烟羽治理工程。2020年底前,城乡接合部、县城和农村地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以及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全市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和燃油(醇基燃料)锅炉,35蒸吨/小时以上生物质和燃油锅炉达到超低排放标准。
(四)持之以恒调整交通运输结构
9.实施柴油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发展清洁货运,实施清洁柴油车、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降低污染排放总量。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施工工地等车辆集中停放、使用的重点场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入户车辆排放监督抽测,同步抽测车用燃油、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
10.强化机动车源头管控。全市严格执行现阶段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要求,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查,加强对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环节的环保装置抽查。2019年7月1日起提前实施机动车国Ⅵ排放标准。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
11.加强专项作业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开展全市专项作业车辆、工程机械、农用机械、农用运输车和铁路机车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监管试点工作。2019年底前,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2020年底前,进入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鼓励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针对工程机械冒黑烟开展专项整治,推进排放不达标专项作业车辆、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清洁化改造和淘汰。
12.加强油气回收治理。加强油气回收设施监管,严格控制油品储、运、销环节“跑冒滴漏”,确保油气综合回收效率达到100%全覆盖。每年抽查覆盖率不低于全市加油站(点)总数的50%,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全部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
(五)全力以赴做好扬尘污染防控
13.加强施工扬尘源治理。结合网格员管理体系,2019年底前,各县(市、区)建立网格扬尘源清单,明确治理任务目标、分包领导、责任人员,实施动态管理。针对建筑施工工地、拆迁工地,建立详细的动态管理档案。实现房屋建筑工地“六个百分百”,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PM10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
14.加强工业料堆控制。工业企业建立料堆场管理制度和记录台账,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严格落实《河北省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办法》(冀工信科节〔2016〕457号)及《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要求。
15.加强矿山扬尘治理。注销主动申请关闭的露天矿山,鼓励持证矿山关闭退出。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经达标验收后恢复生产。2019年底前,完成61处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修复绿化任务;2020年底前,完成79处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修复绿化任务。2020年底前,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综合治理面积达50%以上。
16.加强城市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大力推进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作业,推行“以克论净、深度保洁”的作业模式,加强对城市建成区、城乡接合部、背街小巷、慢行道、人行道、广场、游园的环境卫生保洁力度。
17.强化公路扬尘治理。加强对市管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的机械化清扫保洁力度,市管高速公路每两日至少清扫1次,重点国省干线公路每日至少清扫1次。到2020年,城市周边市管高速公路、重要国省干线公路全部实现机械化清扫,公路路面范围内达到路露本色、无浮土。
18.严格管控秸秆焚烧。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秸秆禁烧网格化监管机制。在平原涉农区域全部安装视频监控和红外报警系统,实现对行政区域内秸秆禁烧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监管。到2019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7%;到2020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8%。
(六)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
19.强力推进城市异味源治理和噪音治理。加强主城区制药企业异味污染监管,对偷排偷放、无组织排放、异味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进一步加强对餐饮服务业的环境管理,有效治理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依法限定施工作业时间,严格限制在敏感区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防止和减少噪声扰民,对违反规定的施工行为,依法从严处理。
20.提高医疗废物处置管理水平。加强医疗废物处置行业监管,健全完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预案,增强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医疗废物消纳贮存和协同处置能力,确保设备故障、检修等特殊情况下,不发生超期转运问题。要求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及时清运医疗废物,及时发现、纠正、查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超期转运医疗废物违法行为。做好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工作。
(七)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21.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全面落实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跨区域联防联治、城乡协同治理等机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后,采取有效的应急相应措施,达到应急减排目标,起到“削峰降速”的作用。采取社会监督、电量核查、视频监控、物料衡算等手段,加强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核实企业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八)科学实施错峰生产和运输
22.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城市物流配送企业,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应急预案中,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
(九)不断推进水污染治理
23.严格落实自备井关停工作。按要求编制专项方案,督促各县(市、区)严格落实自备井关停主体责任,按照专项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完成自备井关停工作。
24.完善水源地监测监控体系。定期监(检)测、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到2020年底,完成饮用水水源监测监控体系建设,全市县级以上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自动采集率达到100%。每年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基础调查与评估,建立联防联控应急机制。
25.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全面排查、清理、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各种污染源和各类非法建设项目。2019年底前,完成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地级城市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26.深化地下水超采治理。严格控制深层承压水开采,开采地热水、矿泉水和建设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地下水采矿许可。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编制全市地下水压采方案,实施全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规划。到2030年,压采地下水7.08亿立方米,基本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27.推进地热资源保护与利用。在省编制完成《河北省地热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2018-2020)》后,按规划整合规范矿权,合理优化布局,实现地热资源科学有序开发。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台账,强化监测预警,促进梯级利用、综合利用和采补平衡,具备回灌条件的实现尾水回灌。加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监管,严肃查处地热资源违规开发项目,严格执行《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对于无证勘查开采取水的地热井严格依法查处。克服以查封代替整改现象,积极落实热源替代。
28.持续推进重污染河流环境治理。加大水质劣于Ⅴ类的重污染河流整治力度。到2020年,海河流域劣Ⅴ类断面比例较2014年下降16.5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河流基本恢复使用功能。全力推进滹沱河、洨河等重污染河流(河段)环境治理攻坚。探索建立河湖生态水量保障机制,制定河道生态水量保障方案。对常年断流无水的滹沱河枣营、磁河伍仁桥2个断面加大补水力度和水系生态功能修复,确保水体达标。
29.开展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全面排查水体环境状况,建立石家庄市区建成区黑臭水体等污染严重水体清单,将已经排查清楚的黑臭水体作为治理的重点,逐一编制整治方案并严格实施。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面消除。〔牵头单位: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
(十)推进自然保护区生态恢复
30.强力整治自然保护区违规开发建设问题。全面排查违法违规问题底数,强力实施整改和生态恢复,确保违法违规问题整改到位、生态恢复到位。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自然保护区各类活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专项巡护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坚决制止自然保护区一切违法违规开发建设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恢复保护区自然生态。〔牵头单位: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